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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測標準: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
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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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2層電話:010-52682888傳真:010-52682999郵編:10003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德恒第06F20160726-00005號致: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作為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信測標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為本次發行上市出具本補充法律意見。本所已就本次發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德恒第06F20160726-00001號,以下簡稱“《法律意見》”)和《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律師工作報告》(德恒第06F20160726-00002號,以下簡稱“《律師工作報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見和律師工作報告合稱“原法律意見”)。鑒于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發行人的相關情況已發生變化,發行人會計師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對發行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了信會師報字[2019]第ZE10707號《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2016-2019年6月》(以下簡稱“審計報告”),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本所律師就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期間(以下簡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補充期間”,其中相關財務數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補充核查,并發表補充法律意見。對于原法律意見中未發生變化的內容,本補充法律意見將不再重復披露。本補充法律意見作為原法律意見之補充性文件,應與原法律意見一并使用。本所在原法律意見中聲明的事項仍然適用于本補充法律意見。由于發行人已將2019年1-6月有關經營及財務數據情況納入本次補充申報范圍,故本補充法律意見中“報告期”系指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除此之外,如無特別說明,本補充法律意見中使用的定義、術語、名稱、縮略語與其在《法律意見》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含義一致。本所同意將本補充法律意見作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原法律意見和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并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基于上述,本所律師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在對發行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現出具補充法律意見如下: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與授權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已獲得發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召開的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批準,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上述批準尚在有效期內。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尚須獲得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核準。二、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系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一)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相關條件1.根據發行人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發行人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為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發行的股票為同種類股票,每一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具有同等權利,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2.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股東大會已就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數額、發行價格、發行對象等作出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3.根據發行人與五礦證券簽署的《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與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作為保薦機構)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薦協議》《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與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作為主承銷商(保薦人))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銷協議》,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聘請了具有保薦資格的五礦證券擔任保薦人,符合《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4.經核查,發行人已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及戰略委員會等組織機構,選舉了董事、監事、獨立董事,聘任了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設置了若干職能部門,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5.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分別為3,099.96萬元、3,778.09萬元、6,241.48萬元和3,191.81萬元,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6.根據《審計報告》及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7.根據立信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18]第ZE50189號”《驗資報告》,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本次發行前股本總額為4,882.5萬元,不少于3,000萬元,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8.根據發行人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及《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本次擬公開發行的股份數不少于本次發行后股份總數的25%,符合《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符合《首發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1.信測有限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2013年2月28日,信測有限以其截至2012年11月30日經審計的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發起設立為股份公司,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從信測有限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已在三年以上,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分別為3,099.96萬元、3,778.09萬元、6,241.48萬元和3,191.81萬元。因此,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3.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凈資產為315,607,197.42元,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4.根據發行人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本次發行前股份總數為4,882.5萬股,本次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不超過1,627.5萬股,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5.根據“信會師報字[2018]第ZE50189號”《驗資報告》,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注冊資本為4,882.5萬元,發行人的注冊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6.發行人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即可靠性檢測、理化檢測、電磁兼容檢測和產品安全檢測等檢測服務。根據發行人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7.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工商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一直為呂杰中、呂保忠、高磊三人,沒有發生變更,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8.根據發行人工商登記文件及發行人股東的確認,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9.根據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文件及各項制度,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專委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已建立健全的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了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10.根據立信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及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11.根據立信出具的無保留結論的“信會師報字[2019]第ZE10705”《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發行人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12.根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13.根據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及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亦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符合《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基于上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首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各項實質條件。四、發行人的設立本所律師已經在原法律意見中詳細披露了發行人的設立情況。五、發行人的獨立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資產獨立完整,人員、機構、財務和業務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六、發起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期間,發行人的發起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期間,發行人的股本及其結構未發生變動;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股東所持發行人股份不存在質押的情形。八、發行人的業務(一)發行人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實際經營的業務沒有超出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二)發行人及子公司擁有的與經營相關的資質和認可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期間,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無新增的與經營相關的資質和認可。有一項認可的有效期發生變化如下:序號主體認可機構組織資質名稱證書編號有效期至美國保險商實驗室1東莞信測UL實驗室認可4788589486長期(UL)(三)發行人主營業務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報告期內,發行人是一家綜合性檢測服務機構,主要從事可靠性檢測、理化檢測、電磁兼容檢測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產品安全檢測等檢測服務,主要為汽車、電子電氣產品、日用消費品和工業品等領域的客戶提供檢測服務。發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為19,165.96萬元、21,455.73萬元、26,666.19萬元和13,945.84萬元,主營業務收入占當年度營業收入的比例均為100%,主營業務突出。據此,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四)發行人持續經營情況根據發行人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審計報告》、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及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依法有效存續,生產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終止的情形。據此,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影響其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基于上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且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不存在影響其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一)發行人的主要關聯方變動情況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新增或需新增披露的主要關聯方如下:序號企業名稱經營的主要業務關聯關系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研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信息技術咨詢;水土保持項目設計、咨詢;水土流失防治服務;水利資源開發及技術咨詢;水文服務;水資源保護服務;無人機技術武漢衛瀾環保科服務;測繪航空攝影服務;環境檢測、環境保護與治發行人董事王建軍的1技有限責任公司理咨詢服務;環保監測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測量儀姐姐王建安持股50%器、儀器儀表、機械設備的設計、批發兼零售;測量且擔任監事儀器儀表、器具的計量檢定和校準、安裝;水資源管理;土地整治服務;水文服務;土地規劃服務。(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發行人監事王麗控制深圳市花朵天使股權投資(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從事公開的深圳市春雷東興投2投資企業(有限募集基金管理業務)資管理有限公司為執合伙)行事務合伙人且持12.5%出資額(二)重大關聯交易根據《審計報告》、發行人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作為承租方向關聯方租賃房產的情況如下:單位:萬元出租方租賃資2019年1-6月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名稱產種類肖芳林房屋3.646.11--合計3.646.11--(三)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決策制度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發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市修訂案)》《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及《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中對關聯交易審批權限、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制度、獨立董事審議關聯交易的特別職權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具體程序。經核查相關文件,發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市修訂案)》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已明確規定了關聯交易的公允決策程序,相關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四)同業競爭及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本所律師已在原法律意見中披露了發行人同業競爭情況和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問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基于上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重大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的情形,且已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將來可能發生的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避免同業競爭。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本所律師已在原法律意見中詳細披露發行人的主要財產情況。(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本所律師已在原法律意見中詳細披露了發行人子公司華中信測和蘇州信測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情況,其中蘇州信測持有的“蘇(2017)蘇州市不動產權第601165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存在延期動工問題,具體情況如下:根據蘇州信測與蘇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約定,蘇州信測應在2017年3月2日前開工,在2019年3月2日前竣工;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1‰的違約金;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0.1‰的違約金。蘇州信測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開日期動工開發,其于2018年5月18日取得“地字第320506201800131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8年9月14日取得“建字第320506201800195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9年5月29日取得編號為“32050620190529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開工建設。根據蘇州信測出具的書面說明,截至2019年5月31日,蘇州信測已動工開發。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經調查核實,符合閑置土地認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經蘇州信測書面確認,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蘇州信測未收到有關國土資源部門發出的《閑置土地認定書》,不存在因閑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使用權被收回、因土地閑置受到相關國土資源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或因土地閑置正在被相關國土資源部門(立案)調查的情況。經本所律師對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的查詢,蘇州信測所持前述土地使用權的宗地無作為“閑置土地”予以公示的信息。根據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吳中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截至出具日,蘇州信測不存在因違反土地管理方面的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蘇州市吳中區建筑管理處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證明》,蘇州信測近兩年在吳中區建筑領域未有不良記錄及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呂杰中、呂保忠、高磊已出具承諾:如因蘇州信測未按期動工開發及竣工問題而導致蘇州信測受到任何行政處罰、被征繳土地閑置費、被要求繳付違約金或被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遭受損失的,實際控制人將無條件承擔一切損失。綜上,德恒律師認為,蘇州信測依法取得了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證、開發建設的相關證書,取得過程合法合規;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蘇州信測持有的前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宗地未被認定為閑置土地;土地管理部門未就蘇州信測未按期開工事宜向其主張違約責任做出相應處罰,并已出具相關證明;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已承諾承擔相應損失,因此,上述未按期開工事宜不會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實質障礙。經核查,德恒律師認為,除前述披露的情形外,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已取得相應的權屬證書,產權清晰,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二)自有房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無登記的自有房產。(三)商標根據發行人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書》及相關核準變更證明、注冊商標登記部門的查詢結果,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擁有8項注冊商標,具體情況已在原法律意見中披露。(四)專利根據發行人提供的《專利證書》、專利登記部門的查詢結果,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專利108項。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專利如下:序號專利專利名稱專利號專利取得有效期限他項權人類型方式權利1發行人一種插頭力矩測ZL201822026823.8實用申請自2018124無試裝置新型取得起十年2發行人一種連接器接口ZL201822026808.3實用申請自2018124無防水測試裝置新型取得起十年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以下三項專利已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發的專利證書或變更專利權人的《手續合格通知書》:序號專利專利名稱專利號專利取得有效期限他項權人類型方式權利東莞信一種含鉛油漆涂發明受讓自20157241測層標準物質及制ZL201510439924.6專利取得起二十年無備方法2東莞信一種可編程搖擺ZL201821273429.8實用申請自201888起無測測試儀新型取得十年3東莞信一種耳機接口測ZL201821272179.6實用申請自201888起無測試盒新型取得十年(五)著作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查詢結果,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17項已登記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1項已登記的作品著作權,具體情況已在原法律意見中披露。(六)主要經營設備根據《審計報告》及發行人的確認,發行人的主要經營設備為檢測設備、辦公設備和運輸設備,截至2019年6月30日,發行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23,787,505.05元,其中檢測設備的賬面價值為117,874,344.45元,辦公設備的賬面價值為5,024,788.79元,運輸設備的賬面價值為888,371.81元。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主要經營設備為購買取得,不存在權屬糾紛與爭議,也未設置抵押等他項權利。(七)房屋租賃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止,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房屋租賃情況如下:序承租人出租人用途座落面積(㎡)租賃期限號東莞市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東莞市中大海業開發區新城大道9號中東莞2019610-1洋生物技術工實驗室大海洋生物科技研發基地1,059信測202469程有限公司A區2號辦公樓負一層102室蘇州市吳中資蘇州市吳中區越溪街道北蘇州201971-2產經營管理有實驗室官渡路38號5幢(產業園2,000信測2020630限公司5號樓)3F北側A區原蘇州信測向蘇州市吳中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租賃的位于蘇州市吳中區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號5幢(科技產業園5號樓)北樓東側三樓B區面積為1,660㎡的房屋租賃至2019年6月30日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八)發行人的對外投資根據提供的《營業執照》《審計報告》和發行人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對外投資的情況未發生變化。(九)分支機構根據提供的《營業執照》《審計報告》和發行人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分支機構情況未發生變化。(十)主要財產的權屬狀況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上述主要財產系通過受讓、購買、投資、申請等方式合法取得,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該等主要財產的權屬證書。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擁有的上述主要財產產權清晰,不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十一)主要財產的權利限制根據《審計報告》和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其財產上設置擔保、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對其擁有的財產及權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礙。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一)重大合同根據發行人提供的合同及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簽訂或需新增披露的正在履行的、合同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標的金額雖未達到100萬元,但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如下:1.采購合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序號簽署主體供貨方標的合同金額簽訂日期履行情況(萬元)1廣州信測廣東大圣裝飾工程有廣州信測辦公室5302019.05.13正在履行限公司裝飾工程2廣州信測東莞市海達儀器有限檢測設備1282019.06.25正在履行公司3廣州信測深圳市賽諾實驗設備實驗室設備7002019.06.20正在履行有限公司4廣州信測蘇州蘇試試驗集團股檢測設備2102019.05.22正在履行份有限公司5廣州信測武漢恩斯特機器人科檢測設備1822019.05.24正在履行技有限公司廣東粵標建設有限公廣州信測辦公室6廣州信測司及實驗室空調工3992019.06.20正在履行程7廣州信測浙江盈柯測試設備有檢測設備249.62019.05.22正在履行限公司8廣州信測重慶哈丁環境試驗技檢測設備2602019.05.23正在履行術股份有限公司9蘇州信測蘇州新錦誠機電設備蘇州信測新建基3302018.12.12正在履行有限公司地空調工程南京高科消防機電工蘇州信測遷擴建10蘇州信測程有限公司蘇州新區華東檢測基地項3982018.12.14正在履行分公司目消防安裝工程蘇州建筑工程集團有蘇州信測遷擴建11蘇州信測限公司華東檢測基地項5,5802019.01正在履行目總包工程12蘇州信測蘇州普勝交通電力工2500KVA變電所2652018.11.29正在履行程有限公司安裝工程2.銷售合同序號簽署主體客戶名稱銷售內容簽訂日期履行情況1發行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委托測試2019.05.29正在履行3.物業租賃合同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將要履行的物業租賃合同詳見本補充法律意見正文“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七)房屋租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經核查,德恒律師認為,該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發行人履行該等重大合同不存在潛在風險和法律障礙。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不存在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二)侵權之債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和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重大侵權之債。(三)關聯方之間的重大債權債務及擔保根據《審計報告》及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除已披露的關聯交易外,發行人與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擔保的情況。(四)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根據《審計報告》,并經德恒律師核查,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系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且在合理范圍內,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償債風險,不會對本次發行上市產生重大影響。基于上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合法、有效。十二、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未發生過合并、分立、重大資產出售、增資擴股、減資、收購兼并的情形。根據發行人的說明,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沒有擬進行重大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的具體計劃與安排。十三、發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公司章程》未發生修訂。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本所律師已經在原法律意見披露了發行人的組織架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規范運作情況。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未召開股東大會。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董事會召開情況如下:序號會議名稱召開時間1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2019年8月16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召開監事會如下:序號會議名稱召開時間1第三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2019年8月16日經本所律師核查,前述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決議內容及簽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本所律師已經在原法律意見披露了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任何變化。經核查,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董事會、監事會的人數及組成,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任職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十六、發行人的稅務(一)發行人執行的主要稅種稅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本所律師已經在原法律意見中詳細披露了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執行的主要稅種、稅率情況。根據《審計報告》、立信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19]第ZE10704號”《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稅種納稅情況說明的專項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納稅鑒證報告》”)、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及確認,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之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執行的主要稅種、稅率未發生變化。(二)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根據《審計報告》《納稅鑒證報告》、發行人的提供的資料及確認,經德恒律師核查,補充披露發行人及其子公司2019年1月至6月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下:《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發行人和蘇州信測持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019年度按15%的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東莞信測、寧波信測和武漢信測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將于2019年到期,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東莞信測、寧波信測和武漢信測已向科學技術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復審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廈門信測2019年1-6月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基于上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合法、有效。(三)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財政補貼根據《審計報告》和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2019年1月至6月新取得的財政補貼具體如下:序號種類金額(元)依據文件關于2017年度區服務業引導資金兌蘇州市吳中區財政局、蘇州市吳中區發展和改1現項目1,690,000.00革局關于下達2017年度區服務業引導資金兌現項目的通知(吳財企[2018]63號)蘇州市吳中區財政局、蘇州市吳中區經濟和信22018年吳中區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1,000,000.00息化局關于下達2018年吳中區先進制造業發資金項目(第一批)資金展專項資金項目(第一批)資金的通知(吳財企[2018]68號)2018年蘇州市服務業創新型示范企蘇州市吳中區財政局、蘇州市吳中區發展和改3業獎勵200,000.00革局關于撥付2018年蘇州市服務業創新型示范企業獎勵的通知(吳財企[2018]67號)2018年服務業創新型示范企業獎勵蘇州市吳中區財政局、蘇州市吳中區發展和改4資金100,000.00革委員會關于下達2018年市服務業創新型示范企業獎勵資金的通知(吳財企[2019]14號)蘇州市吳中區科學技術局、蘇州市吳中區知識5關于2019年度第二批專利專項資金10,500.00產權局、蘇州市吳中區財政局關于下達2019年度第二批專項專利資金的通知(吳財科[2019]9號)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下達2019年技術62019年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資助1,420,000.00改造倍增專項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第一批資助計劃的通知(深工信投創字〔2019〕62號)7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2018年企業533,000.00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2018年第一批企研發資助業研究開發資助計劃擬資助企業的公示8深圳市南山區科技創新券科技金融149,300.002019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第貼息資助二批擬資助單位公示9穩崗補貼1,000.00關于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就業失業監測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貼辦法》的通知(東人發〔2016〕56號)基于上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財政補貼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合法、合規、真實、有效。(四)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納稅情況根據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及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2019年1月至6月依法納稅,無重大稅務違法違規記錄,未受到稅務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一)發行人生產經營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2019年8月2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關于協助提供環境守法情況說明的復函》,證明南山分公司報告期內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2019年8月16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出具《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光明管理局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環保情況的復函》,證明光明分公司報告期內無環保處罰記錄。2019年7月15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出具《關于東莞市信測科技有限公司環保情況的復函》,證明東莞信測在報告期內不存在因環境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的情形。2019年7月15日,蘇州市吳中區環境保護局出具《情況說明》,證明蘇州信測自2016年至今無環保行政處罰記錄。2019年7月26日,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環境保護局)出具《環保證明》,證明寧波信測在報告期內不存在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而被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前述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發行人的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查詢相關環保部門網站,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報告期內不存在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情形。(二)發行人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根據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發行人確認,并經本所律師查詢相關質量監督部門網站,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服務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報告期內不存在因違反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情形。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本所律師已經在原法律意見中詳細披露了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情況。根據發行人的說明并經本所律師的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募集資金運用計劃未發生變化。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根據《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為:可靠性檢測、理化檢測、電磁兼容檢測和產品安全檢測等檢測服務。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述的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相一致。根據《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述的業務發展目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一)根據發行人的確認及德恒律師核查,自原法律意見出具日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結的或可以合理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案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二)根據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呂杰中的確認,并經德恒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不存在尚未了結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二十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德恒律師參與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編制及討論,并審閱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對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引用的原法律意見及本補充法律意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認真的審閱。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引用原法律意見及本補充法律意見的相關內容與原法律意見及本補充法律意見不存在矛盾之處。德恒律師確認,《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致因引用原法律意見及本補充法律意見的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二十二、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綜上所述,德恒律師認為:發行人具備《公司法》《證券法》《首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主體資格及法定條件;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出具日,發行人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影響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和風險;《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見及本補充法律意見的內容適當;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尚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核準。本補充法律意見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由承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無正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此頁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關于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一)》之簽署頁)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王麗承辦律師:賀存勖承辦律師:胡冬智承辦律師:施銘鴻二〇一九年月日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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